地災一級評估需要什么資質
一般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證書地災評價資質的單位均可進行評估。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資質地災評價資質的單位地災評價資質,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地災評價資質,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丙級資質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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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guī)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j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guī)劃區(qū)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fā)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yè)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jiān)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jiān)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huán)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shù)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qū)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保證工作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和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相關的地震動參數(shù)復核、地震小區(qū)劃、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工作,應當由地震安全性評價持證單位承擔。第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是指從業(yè)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人員、技術、設備等條件。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五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是全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甲級、乙級資質的審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丙級資質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必須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執(zhí)業(yè)資格。未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不得作為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技術負責人。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zhí)業(yè)資格設一級、二級,分為地震、地震地質和工程地震三個專業(yè)。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zhí)業(yè)資格的管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審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二級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第九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持有一級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yè)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tǒng),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高、中級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guī)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第十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持有一級、二級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yè)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tǒng),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高、中級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guī)范等;
(六)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yè)必須各有1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tǒng);
(三)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工作報告的能力;
(五)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guī)范等;
(六)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第十二條 首次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只能申請乙級、丙級資質證書。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資質條件申請上一級資質證書。第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yè)范圍是:全國范圍內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qū)劃、地震動參數(shù)復核及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等有關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yè)范圍是:全國范圍內除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shù)復校及10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區(qū)劃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yè)范圍是: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轄區(qū)內的地震動參數(shù)復核工作。
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法律分析地災評價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災評價資質: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質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地災評價資質,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地災評價資質;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然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
法律依據(jù):《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地災評價資質;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要求和條件
地質災害資質分為施工,設計,勘查,評估,監(jiān)理五個分類,施工分類可以說是最普遍的資質,大部分企業(yè)也是想要辦理地質災害施工資質的居多。
而地質災害施工資質有甲級,乙級,丙級之分,如果是新申請的話,只能從丙級開始,每一個資質都是要經過新申請這個步驟的,然后才能做資質升級,那么,我們就來看看地質災害施工資質新申請的標準是怎么樣的吧。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以及以下要求: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jiān)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fā)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地質災害施工資質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業(yè)務。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可以跨行政區(qū)域。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qū)域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地質災害治理資質需要什么流程和條件
一、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資質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jiān)理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的審批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乙、丙級資質的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二、申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資質申報表;
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3.在當?shù)毓ど滩块T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畢業(yè)證書、身份證;
6.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yè)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yè)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7.管理水平與質量監(jiān)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8.技術設備清單。
三、申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jiān)理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資質申請表;
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勘查、設計、施工),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監(jiān)理);
3.在當?shù)毓ど滩块T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勘查、設計、施工);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當年在職人員的統(tǒng)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6.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勘查、設計、施工),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監(jiān)理)
7.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勘查、設計、施工),單位主要監(jiān)理設備清單(監(jiān)理);
8.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9.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四、每年受理資質申請具體時間見省國土資源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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