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測繪法規(guī)定,測繪成果不合格的,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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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無資質測繪的處罰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無資質測繪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無資質測繪的處罰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tǒng)的;

(二)擅自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測繪項目的發(fā)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fā)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沒有測繪資質級能夠從事測地理信息數據加工么

沒有測繪資質無資質測繪的處罰的情況下無資質測繪的處罰,一切測繪成果都不受測繪法保護,如做其它用途,則依法受相關條例進行處罰、

沒有測繪資質的人可以進行無人機測繪工作嗎

沒有測繪資質的商業(yè)測繪活動是不被允許的。

關于無人機測繪的規(guī)定:

根據陜西省測繪局《關于轉發(fā)《關于進一步做好無人飛行器航攝測繪資質審查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陜測法〔2011〕3號)精神,……,2012年1月1日起,對未申請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但仍從事無人飛行器航空攝影的單位,將依法予以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和業(yè)務范圍的測繪資質證書,且不得將測繪活動授權或委托給無測繪資質單位承擔。否則,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相應處罰。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guī)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yè)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qū)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yè)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tǒng)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guī)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yè)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tǒng)一規(guī)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guī)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xù)。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yè)務范圍的,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xù)。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yè)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jié)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fā)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fā)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fā)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fā)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fā)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jiān)督制度,履行監(jiān)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yè)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tǒng)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fā)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fā)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tǒng)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yè)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fā)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fā)《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fā)《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fā)后,由發(fā)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guī)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fā)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fā)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yè)務范圍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xù)。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zhí)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作業(yè)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yè)區(qū)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qū)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yè)限額規(guī)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作業(yè)區(qū)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fā)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yè)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作業(yè)限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guī)定的測繪業(yè)務;拒不停止測繪業(yè)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轉讓、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由發(fā)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jié)嚴重者,由發(fā)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違反測繪法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在測繪地理信息事業(yè)發(fā)展的同時,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違法行為也時有發(fā)生,并呈現出六大形態(tài)。一是一些測繪單位有意或無意標注出涉密軍事單位。二是一些沒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非法測繪。三是一些媒體將涉密信息在地圖上標注后在報紙上刊發(fā)。四是一些單位或網友缺乏保密意識,將重要設施標注或不規(guī)范的地圖等測繪信息在網上流傳,造成泄密或影響國家版圖安全。五是有些外國人在以投資、旅游等名義,從事非法測繪活動。六是有些測繪單位接受開發(fā)商好處,在對銷售房產進行測繪時,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人購房成本。開發(fā)商銷售房子前,需要請測繪單位對房屋面積進行測量,然而一些測繪單位非法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人購房成本。這成為近年來測繪地理信息領域違法行為中的新形態(tài)。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由下2列條件構成:(1)違法必須是人們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一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2)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必須是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3)違法必須是行為者出于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行為人要有主觀方面的過錯或罪過。(4)違法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依據:《測繪行政處罰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法制部門頒發(fā)的執(zhí)法證件。

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guī)許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對于情節(jié)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處理決定。

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范測繪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jiān)督測繪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處罰時,必須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三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進行統(tǒng)一編號。第二章 管轄第四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被處罰人為公民的,其基本情況包括:被處罰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所在單位、單位地址、家庭住址;被處罰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性質、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第五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被處罰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主要事實包括:時間、地點、具體違法行為和造成的損害結果。

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證據,在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以只寫證明證據的種類和名稱。第六條 依法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在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有關聽證的情況。包括: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聽證結論等。第七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確認并寫明違法行為的性質、損害結果及應給予被處罰人何種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名稱以及具體條款。第八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規(guī)定上述行政處罰執(zhí)行的方式和執(zhí)行的期限。第三章 簡易程序第九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明確告知被處罰人不服該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途徑和期限。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寫明。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可采取下列兩種方式:(一)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二)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fā),寫明作出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的名稱和日期,并加蓋測繪主管部門的印章。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也可以按照當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法制部門頒發(fā)的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的規(guī)定制作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對本轄區(qū)內的測繪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必須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并確定一名案件負責人。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法制部門頒發(fā)的執(zhí)法證件。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guī)許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與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第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